巨灾保险制度是什么意思?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体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1-31 09:04:42 文章来源:汪清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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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风险通常是指突发的、无法预料的、无法避免的而且严重的灾害事故,诸如地震以及飓风引起的灾害事故. 巨灾风险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已经威胁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寻找有效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严格来说,巨灾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是不具可保的风险。主要原因在于: ①缺乏大量同质的、独立分布的风险暴露,不适宜运用大数法则; ②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异常难以预测,特别是几乎无法准确估计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 ③巨灾造成的损失巨大,单个保险公司难以承担; ④巨灾保险的保费往往非常昂贵,普通居民可能难以支付。正因为如此,完全依靠商业保险体系承保地震风险十分困难,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有利于使商业保险行业更好的进入巨灾保险体系,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在巨灾到来之时,各方面发挥最大作用,将损失程度降到最低。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体制是什么?

由于我国现阶段既没有英国发展完善的保险行业协会和再保险市场,也没有美国那样的发达国家的政府财政强力后盾,加上我国保险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人们的投保意识不强,大多数都依赖于政府救济,可以结合政府主导和地方政府分配统筹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等特点,所以我国适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共同协作,各地方政府参与的巨灾保险机制。

1. 建立一个巨灾管理委员会。防灾委员会的成员设置可以参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机构模式,以国家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和学术界构成。防灾委员会应该起着一个统筹规划的作用,其主要职责应为:重视事前防范,开发和修建防灾的公共产品;吸纳优秀人才,完善我国巨灾方面的研究技术和数据收集;管理巨灾风险基金。该基金由投保人缴费、政府补贴;成立巨灾测评专项小组并制定巨灾保险法。

2. 完善巨灾保险的立法内容。第一,巨灾保险的适用范围,即巨灾保险仅对财产损失予以赔付还是将人身伤亡也纳入保障范围。第二,巨灾保险的定位,即巨灾保险是政策保险还是商业保险。第三,巨灾保险的实施形式,即巨灾保险是采强制保险还是自愿保险,抑或二者结合的方式。第四,巨灾保险基金的内容,即巨灾保险基金的来源、运作和管理等方面须立法予以明确。第五,巨灾保险的理赔。其要解决的是巨灾风险发生后,保险人如何履行责任的问题,如无保单理赔、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死亡时保险金的给付和理赔应急机制的建立。

3. 对于灾害发生可能比较强的地区强制投保,并限额承保。设置免赔额上限和下限,一方面可以减轻受灾以后的赔偿负担,也降低了保费,扩大保险范围;另一方面也督促公众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4. 发行半强制购买的巨灾债券。在巨灾债券交易过程中,一个特殊目的机构或者特殊目的再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签定再保险合同,同时在资本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巨灾债券。如果事先确定的巨灾事件没有发生,投资者将收回他们的本金和利息,作为使用他们资金及承担风险的补偿。反之,如果巨灾事件发生了,那么投资者就会损失利息、本金或者全部,特殊目的再保险公司将筹集资金转给保险公司来兑现再保险合同。

5. 巨灾风险基金。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可以从四条渠道筹集:一是通过国家财政,每年按照当年GDP的一定比例直接拨付,此项拨付应该优于其他需要;二是商业保险公司,从每年收取的保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提取的部分可以参照保险保障基金的方法进行管理;三是利用财政拨付和从保险公司提取的资金进行投资,以促进资金的保值增值,该部分资金的投资宜集中于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领域;四是国家可以利用财税杠杆,实施减税政策,降低现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税率或者对巨灾险部分不征或减征营业税。

我国巨灾保险体系应是一个由多主体参与、多层次立体化的结构。在这一体系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首先由巨灾风险基金进行赔付,对此应设立最高赔付限额,然后由保险公司负担超过限额部分的赔付,由再保险公司承担超过保险公司赔付限额的部分责任。此外,还要充分利用社会救济途径募集资金,用于灾民安置、灾后重建等。当这些民间救济手段不足以弥补损失时,由政府最后买单,相信此时政府所承担的责任应该不会很大。随着技术的成熟,保险体系会更加完善,保险公司和其它部门会更有效的合作,来面对灾害,将灾害的损失降到最低,并更好更快的促进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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