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税务处理中,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利用多种手法,减少上缴税收;合理规避国家税收。其手段随经营方式、结算方式的不同,使会计处理方法各异,现择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的各类手段、手法录于此文,供财务、审计工作者参考。
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分模糊,纳税人为方便,只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特别是2002年实行各50%企业所得税以来,由于国地税信息不共享,致使在2002年新办证的纳税人没有全部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二)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不记人所得额,长期投资、联营分回的盈亏不在帐上反映,始终在往来帐上反复。
(三购买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不按时转记投资收益。
(四)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上缴管理费。
(五)发生大宗装修、装潢费用以及待摊费用不报税务机关批准就摊销。
(六)多计提应付工资,年终将结余部分上缴主管部门。
(七)不上缴统筹金的单位,计提统筹金长期挂帐不缴。
(八)购买土地,准备扩建,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九)盘盈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十)白条支付水电费。
(十一)购买假发票人帐。
(十二)应有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入管理费-其它。
(十三)主管部门向下级分摊费用,下级只有记帐支付凭证,没有原始凭证。
(十四)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
(十五)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十六)记帐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
(十七)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
(十八)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十九)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十)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十一)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二十二)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它科目列支,如: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害补助等。
(二十三),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
(二十四)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十五)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只补税不调帐,造成明征暗退。
为什么国家允许合理避税?
主要原因是合理的避税需要单位能量和物质资源。合理避税是指在遵守税法和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纳税人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纳税义务并减少税收支出。合理避税不是逃税和逃税,这是正常和合法的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代扣代缴代理人未建立,备存或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税款的帐簿,或代扣代扣,代扣代缴税款的会计凭证及有关资料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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