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善意取得,是指不动产出让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不动产,但是他却将该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该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并且支付合理对价,则受让人就依法即时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当事人拥有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但房产证和权属登记上并没有自己的名字。如果共有人将房屋非法转让,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则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而享有物权。虽然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有向非法转让房屋的共有人追究责任的权利。但如果该部分转让款被挥霍掉,则维权成本也是很高的。为了防止这一法律风险,最好在共有房屋上登记上自己的名字,这样就有效防范了此类行为的发生。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受让人须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非交易行为需可取得所有权,但非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
3、转让处分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4、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占有。受让人在接受财产时不知,也不可能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时才为善意,否则为恶意,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5、善意受让人取得占有的动产须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合法脱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善意取得一旦成立,善意受让人即时取得财产所有权,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并请求权一并丧失。原权利人有请求非法转让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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