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指的是什么?监督机关对获假释的罪犯的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4-28 08:52:31 文章来源:汪清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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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假释是对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在刑期执行完毕之前对获得假释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这段期限就是假释考验期。刑法第83条规定的假释考验期:“被判有期徒刑的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被判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可见,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肯定低于总刑期的二分之一。

监督机关对获假释的罪犯的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发现有判决宣告以前没有判决的漏罪;

二、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又犯新罪;

三、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机关规定的行为。

在假释考试期内没有上述三种情况,考验期满,应宣告刑罚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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