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再审的客体;(2)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必须确有错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包括其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的错误,也包括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错误。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审理并加以改判的诉讼行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重要途径之一。从司法实践来看,原裁判是否有错误主要通过当事人申请再审发现,法院通过对申请再审进行审查后判断是否应当提起再审。因此,可以说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再审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再审程序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再审制度的修改中,再审事由方面的规定有较大的变化。
再审事由指的是什么?
所谓再审事由,是指法院决定对已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重新或再次审理的事实和理由。再审事由的设置必须考虑再审制度设置的目的和价值。正确设置再审事由对于能否正确体现和反映再审制度的目的、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再审制度构建的关键所在。《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机关抗诉时,具有下列事由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这些具体的事由是: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根据该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该项规定的关键在于什么是新的证据。如果不是新的证据就谈不上据此判断是否推翻原裁判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解释》),以下证据属于“新证据”:(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除此之外,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有疑问的是,是否凡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都应当提起再审?笔者认为应当加以限定,限定为: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应当提起再审。因为如果不加以限定,必将扩大再审适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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