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托是“法人信托”的对称。以自然人为委托人的信托业务。这项信托业务在我国现阶段开展得不普遍,但在西方国家和旧中国比较盛行。主要内容有: (1) 执行遗嘱和管理遗产。(2) 监护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的孤幼、丧失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以及心智失常的人等。(3) 代管财产,主要是受托为事务繁忙的人和没有行为能力的人管理财产。(4) 代办个人证券投资。(5) 财务咨询,接受个人对财产的保管、运用,投资、买卖、行情以及纳税等方面的咨询。个人信托按其生效时期可分为“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两种。
使用个人信托的目的是什么?
1、保存财产,累积财富:经由信托合同将财产权移转专业信托机构,由专业人员依合同内容做有计划的投资管理,可使财产充分发挥其累积效果,不致因财产过早分散或流失,而丧失创造财富的机会。同时,根据信托法,信托财产的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不得请求强制执行或拍卖;再者,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破产财团的范围。另外,信托财产的债权,不得主张与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抵消。
2、照顾遗族,造福子孙:个人信托取代死后继承,可避免遗产继承的纷争,还可照顾到更多代的子孙。
3、指定受益人,规划遗产:个人信托取代生前赠与,可避免子女挥霍财产、分配不公造成的子女纷争、子女依赖心理、子女如无管理能力造成家产缩水贬值。而以信托受益权取代继承权,更可贯彻被继承人的意旨。
4、财产规划,节税功能:个人信托可根据每人的信托财产及信托理财目的提供包含投资、保险、节税、退休计划、财富管理等全方位的信托规划,满足个人及其家庭不同阶段的需求,为委托人妥善规划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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